第一條為了規(guī)范、指導醫(yī)療機構科學、合理用血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》和《醫(yī)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》(試行)制定本規(guī)范。
第二條血液資源必須加以保護、合理應用,避免浪費,杜絕不必要的輸血。
第三條臨床醫(yī)師和輸血醫(yī)技售貨員應嚴格掌握輸血適應證,正確應用成熟的臨床輸血技術和血液保護技術,包括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等。
第四條二級以上醫(yī)院應設置獨立的輸血科(血庫),負責臨床用血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實施,確保貯血、配血和其他科學、合理用血措施的執(zhí)行。
第二章 輸血申請
第五條申請輸血應由經(jīng)治醫(yī)師逐項填寫《臨床輸血申請單》,由主治醫(yī)師核準簽字,連同受血者血樣于預定輸血日期前送交輸血科(血庫)備血。
第六條決定輸血治療前,經(jīng)治醫(yī)師應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輸同種異體血的不良反應和經(jīng)血傳播疾病的可能性,征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,并在《輸血治療同意書》上簽字?!遁斞委熗鈺啡氩v。無家屬簽字的無自主意識患者的緊急輸血,應報醫(yī)院職能部門或主管領導同意、備案,并記入病歷。
第七條術前自身貯血由輸血科(血庫)負責采血和貯血,經(jīng)治醫(yī)師負責輸血過程的醫(yī)療監(jiān)護。手術室內的自身輸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釋、術野自身血回輸及術中控制性低血壓等醫(yī)療技術由麻醉科醫(yī)師負責實施。
第八條親友互相獻血由經(jīng)治醫(yī)師等對患者家屬進行動員,在輸血科(血庫)填寫登記表,到血站或衛(wèi)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采血點(室)無償獻血,由血站進行血液的初、復檢,并負責調配合格血液。
第九條患者治療性血液成分去除、血漿置換等,由經(jīng)治醫(yī)師申請,輸血科(血庫)或有關科室參加制定治療方案并負責實施,由輸血科(血庫)和經(jīng)治醫(yī)師負責患者治療過程和監(jiān)護。
第十條對于Rh(D)陰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,應采用自身輸血、同型輸血或配合型輸血。
第十一條新生兒溶血病如需要換血療法的,由經(jīng)治醫(yī)師申請,經(jīng)主治醫(yī)師核準,并經(jīng)患兒家屬或監(jiān)護人簽字同意,由血站和醫(yī)院輸血科(血庫)人員共同實施。
第三章 受血者血樣采集與送檢
第十二條確定輸血后,醫(yī)護人員持輸血申請單和貼好標簽的試管,當面核對患者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病案號、病室/門急診、床號、血型和診斷,采集血樣。
第十三條由醫(yī)護人員或專門人員將受血者血樣與輸血申請單送交輸血科(血庫),雙方進行逐項核對。
第四章 交叉配血
第十四條受血者配血試驗的血標本必須是輸血前3天之內的。
第十五條輸血科(血庫)要逐項核對輸血申請單、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樣,復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(正、反定型),并常規(guī)檢查患者Rh(D)血型(急診搶救患者緊急輸血時Rh(D)檢查可除外),正確無誤時可進行交叉配血。
第十六條凡輸注全血、濃縮紅細胞、紅細胞懸液、洗滌紅細胞、冰凍紅細胞、濃縮白細胞、手工分離濃縮血小板應ABO血型同型輸注。
第十七條凡遇有下列情況必須按《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(guī)程》有關規(guī)定作抗體篩選試驗:交叉配血不合時;對有輸血史、妊娠史或短期內需要接收多次輸血者。
第十八條兩人值班時,交叉配血試驗由兩人互相核對;一人值班時,操作完畢后自己復核,并填寫配血試驗結果。
第五章 血液入庫、核對、貯存
第十九條全血、血液成分入庫前要認真核對驗收。核對驗收內容包括:運輸條件、物理外觀、血袋封閉及包裝是否合格,標簽填寫是否清楚齊全(供血機構名稱及其許可證號、供血者姓名或條型碼編號和血型、血液品種、容量、采血日期、血液成分的制備日期及時間,有效期及時間、血袋編號/條形碼,儲存條件)等。
第二十條輸血科(血庫)要認真做好血液出入庫、核對、領發(fā)的登記,有關資料需保存十年。
第二十一條按A、B、O、AB血型將全血、血液成分分別貯存于血庫專用冰箱不同層內或不同專用冰箱內,并有明顯的標識。
第二十二條保存溫度和保存期如下:品種保存溫度保存期--
1.濃縮紅細胞(CRC)4±2°C ACD:21天
CPD:28天
CPDA:35天
2.少白細胞紅細胞(LPRC)4±2°C 與受血者ABO血型相同
3.紅細胞懸液(CRC3)4±2°C (同CRC)
4.洗滌紅細胞(WBC)4±2°C 24小時內輸注
5.冰凍紅細胞(FTRC)4±2°C 解凍后24小時內輸注
6.手工分離濃縮血小板(PC-1)22±2°C 24小時(普通袋)或5(輕振蕩)天(專用袋制備)
7.機器單采濃縮血小板(同PC-2)(同PC-1)(同PC-1)
8.機器單采濃縮白細胞懸液(GRANs)22±2°C 24小時內輸注
9.新鮮液體血漿(FLP)4±2°C 24小時內輸注
10.新鮮冰凍血漿(FFP)-20°C以下一年
11.普通冰凍血漿(FP)-20°C以下四年
12.冷沉淀(Cryo)-20°C以下一年
13.全血4±2°C (同CRC)
14.其他制劑按相應規(guī)定執(zhí)行
當貯血冰箱的溫度自動控制記錄和報警裝置發(fā)出報警信號時,要立即檢查原因,及時解決并記錄。
第二十三條貯血冰箱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;每周消毒一次;冰箱內空氣培養(yǎng)每月一次,無霉菌生長或培養(yǎng)皿(90㎜)細菌生長菌落<8CFU/10分鐘或<200CFU/M3合格。
六章 發(fā)血
第二十四條配血合格后,由醫(yī)護人員到輸血科(血庫)取血。
第二十五條取血與發(fā)血的雙方必須共同查對患者姓名、性別、病案號、門急診/病室、床號、血型、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試驗結果,以及保存血的外觀等,準確無誤時,雙方共同簽字后方可發(fā)出。
第二十六條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律不得發(fā)出:
1.標簽破損、字跡不清;
2.血袋有破損、漏血;
3.血液中有明顯凝塊;
4.血漿呈乳糜狀或暗灰色;
5.血漿中有明顯氣泡、絮狀物或粗大顆粒;
6.未搖動時血漿層與紅細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現(xiàn)溶血;
7.紅細胞層呈紫紅色;
8.過期或其他須查證的情況。
第二十七條血液發(fā)出后,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樣保存于2~6°C冰箱,至少7天,以便對輸血不良反應追查原因。
第二十八條 血液發(fā)出后不得退回。
第七章 輸血
第二十九條輸血前由兩名醫(yī)護人員核對交叉配血報告單及血袋標簽各項內容,檢查血袋有無破損滲漏,血液顏色是否正常。準確無誤方可輸血。
第三十條輸血時,由兩名醫(yī)護人員帶病歷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對患者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病案號、門急診/病室、床號、血型等,確認與配血報告相符,再次核對血液后,用符合標準的輸血器進行輸血。
第三十一條取回的血應盡快輸用,不得自行貯血。輸用前將血袋內的成分輕輕混勻,避免劇烈震蕩。血液內不得加入其他藥物,如需稀釋只能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。
第三十二條輸血前后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管道。連續(xù)輸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時,前一袋血輸盡后,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器,再接下一袋血繼續(xù)輸注。
第三十三條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后快,再根據(jù)病情和年齡調整輸注速度,并嚴密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,如出現(xiàn)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:
1.減慢或停止輸血,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持靜脈通路;
2.立即通知值班醫(yī)師和輸血科(血庫)值班人員,及時檢查、治療和搶救,并查找原因,做好記錄。
第三十四條疑為溶血性或細菌污染性輸血反應,應立即停止輸血,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護靜脈通路,及時報告上級醫(yī)師,在積極治療搶救的同時,做以下核對檢查:
1.核對用血申請單、血袋標簽、交叉配血試驗記入;
2.核對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、Rh(D)血型。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與供血者血樣、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樣、血袋中血樣,重測ABO血型、Rh(D)血型、不規(guī)則抗體篩選及交叉配血試驗(包括鹽水相和非鹽水相試驗);
3.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劑,分離血漿,觀察血漿顏色,測定血漿游離血紅蛋白含量;
4.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,檢測血清膽紅素含量、血漿游血紅蛋白含量、血漿結合珠蛋白測定、直接抗人球蛋白試驗并檢測相關抗體效價,如發(fā)現(xiàn)特殊抗體,應作進一步鑒定;
5..如懷疑細菌污染性輸血反應,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細菌學檢驗;
6..盡早檢測血常規(guī)、尿常規(guī)及尿血紅蛋白;
7.必要時,溶血反應發(fā)生后5~7小時測血清膽紅素含量。
第三十五條輸血完畢,醫(yī)護人員對有輸血反應的應逐項填寫患者輸血反應回報單,并返還輸血科(血庫)保存。輸血科(血庫)每月統(tǒng)計上報醫(yī)務處(科)。
第三十六條輸血完畢后,醫(yī)護人員將輸血記錄單(交叉配血報告單)貼在病歷中,并將血袋送回輸血科(血庫)至少保存一天。
第三十七條 本規(guī)范由衛(wèi)生部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八條 本規(guī)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。